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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1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1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号。负责人:张清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万弓池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归还借款人民币19999557.37元及相关利息,如被执行人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有权以舜泉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景苑的房产及车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舜泉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顶端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因各被执行人到期均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从2016年12月6日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舜泉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景苑的相关房产、车库(详见抵押物清单),经过二次拍买,上述房产、车库均予以成交,成交价格共为114748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实际受偿8999111.73元。故本案尚有11000445.64元及相关利息未履行,对于剩余款项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拍卖被执行人舜泉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景苑的相关房产、车库后,尚有11000445.64元及相关利息未履行,对于这部分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