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双平、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平,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平,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金竹村5组白果园。组织机构代码77391797-X,注册号420500000003546(1-1)。法定代表人李昌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5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双平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13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