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文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斌,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静惟出庭支持公诉,��告人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文斌通过微信收取苏某人民币260元后,在玉林市玉州区二环东路众庭连锁酒店304房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给苏某。交易完毕,两人当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苏某外套衣服口袋里缴获购买文斌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46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文斌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沙某、苏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和缴获毒品、毒资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斌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文斌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文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