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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占友诉穆启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友,赵连华,穆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648号原告:于占友,男。被告:赵连华,女被告:穆启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占友诉被告赵连华、穆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旭审 判 员  曲贵臣人民陪审员  高庆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