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景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祥,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郭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祥,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考印,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楼1幢3层318室。法定代表人:张挽青。被执行人:郭秀珍,男、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景祥与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郭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张考印名下机动车四辆,查封被执行人郭秀珍名下机动车一辆,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