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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其军、王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其军,王娜,宋东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其军,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上诉人熊其军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娜,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1021970********,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竹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2016年7月6日,王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徐崇尚,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辩护人赵坤力,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东杰,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宋东杰于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其军、王娜犯贩卖毒品罪,宋东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皖0304刑初4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熊其军、王娜、宋东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宋东杰找被告人王娜帮忙购买毒品,王娜答应帮忙并电话联系位于临泉县的被告人熊其军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晚上,经王娜分别与熊其军、宋东杰联系并商议,最后确定熊其军出售毒品冰毒60克,宋东杰支付费用10000元(包括运费)。熊其军要求先行付款10000元,宋东杰不同意先行付款,后经商议,宋东杰同意先支付4000元作为定金,并通过支付宝将该款转至王娜账户,王娜再通过支付宝将4000元转账至熊其军提供的熊书来银行账户。2016年7月5日,被告人熊其军携带毒品冰毒到达蚌埠,后在王娜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的家中将毒品冰毒交给王娜。王娜随即电话联系宋东杰约在王娜家楼下见面,宋东杰再次通过支付宝将余款6000元转账至王娜账户。二人见面后,王娜在其楼下将毒品冰毒交给宋东杰,后公安机关当场将王娜、宋东杰抓获,并从宋东杰骑乘的电动车车垫下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后王娜和宋东杰分别供述熊其军正在王娜家中,公安机关在王娜和宋东杰的指认和核对,并用王娜提供的钥匙将王娜住处房门打开,现场将正在吸毒的熊其军抓获。经称重,涉案毒品疑似物重量为58.91克。2016年8月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从宋东杰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5日,公安机关接报案称,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门口有人贩卖毒品,后民警前往现场布控,并将被告人熊其军、王娜、宋东杰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熊其军等人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门口将被告人王娜和宋东杰当场抓获,王娜和宋东杰交代贩卖毒品的男子在王娜家中。后公安机关在王娜和宋东杰的指认和核对,并用王娜提供的钥匙将王娜住处房门打开,现场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熊其军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熊其军、王娜、宋东杰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释放证明书、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熊其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娜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被强制戒毒。被告人宋东杰于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5、查获现场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宋东杰对从其电瓶车储物箱内查获的毒品进行指认以及蓝色欧派电动车的情况;宋东杰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娜转账6000元,王娜向熊书来账户转款4000元的事实。6、被告人王娜的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7月4日至5日,被告人王娜与被告人熊其军、宋东杰进行了电话联系的情况。7、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被告人王娜辨认,向其贩卖毒品的人为被告人熊其军、找其帮忙购买毒品的人为被告人宋东杰;经被告人宋东杰辨认,向其出售毒品的人为被告人王娜。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东杰所驾驶的欧派蓝色踏板电动车坐垫下储物箱内发现“口德福”牌槟榔蓝色铁制包装盒,盒内有使用卫生纸包裹的大号塑封袋内,塑封袋内有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并予以扣押;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娜6000元。9、现金缴款单、安徽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娜的6000元予以查扣,对甲基苯丙胺58.91克一包予以收缴。10、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宋东杰处查扣的白色晶体毒品冰毒疑似物经称重,为58.91克。11、(蚌)公(司)鉴(毒品)字[2016]75号鉴定文书,证实2016年8月2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宋东杰处查扣的白色晶体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被告人熊其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熊其军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又自愿认罪。13、被告人王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晚上,王娜和宋东杰一起吃饭,宋东杰问其有没有办法联系到卖毒品的人,他想买一点来“放货”。后王娜和阜阳那边的朋友联系,谈好10000元购买60克冰毒,对方称先将钱汇过去,宋东杰不放心,讲他也是帮别人拿的,不同意先汇钱。后谈好先汇款4000元作为定金,宋东杰将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王娜,王娜又将该款转给阜阳朋友提供的熊书来账户上。次日下午,阜阳朋友带着60克冰毒来到王娜家,冰毒是用铁盒子包装的,连包装重62克。后王娜拿着冰毒到楼下找宋东杰,阜阳朋友在家等着,宋东杰将尾款6000元转到王娜卡上。王娜与宋东杰见面后将冰毒交给他,他说等会把货给他朋友后带回一点给王娜吸食。后王娜与宋东杰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娜交代放货的阜阳人还在其家中,并带着民警回家将阜阳人抓获。14、被告人宋东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7月4日下午,宋东杰在王娜家中吸毒,王娜讲阜阳那边冰毒便宜,问宋东杰要不要,宋东杰觉得可以就说要。王娜问要多少,宋东杰说要50克,王娜讲数量太少阜阳那边不愿意送,后来讲好10000元购买60克冰毒。宋东杰通过支付宝向王娜账户转账4000元。次日下午6、7时许,宋东杰接到王娜电话,讲阜阳人已经送货过来,让其去她家拿。后宋东杰骑着电瓶车到余庆苑小区王娜家楼下,又通过支付宝向王娜账户转账6000元。接着王娜带着冰毒下楼,冰毒是用一个铁盒子装的,宋东杰直接把铁盒子放在电瓶车坐垫下面的储物箱里。后宋东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主动交代阜阳人还在王娜家中,并带着民警到王娜家中将阜阳人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其军、王娜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3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东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3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熊其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其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东杰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宋东杰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娜、宋东杰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熊其军,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娜、宋东杰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其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其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王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宋东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涉案毒资6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熊其军、王娜、宋东杰不服,提出上诉。熊其军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王娜上诉称:其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应定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定性不准,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上诉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宋东杰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本案证据经原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王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经查,熊其军、王娜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31克,宋东杰购买并实际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31克。熊其军、王娜贩卖毒品、宋东杰购买持有毒品的事实,不仅有上诉人熊其军、王娜、宋东杰的供述,还有王娜的通话记录、(蚌)公(司)鉴(毒品)字[2016]75号鉴定文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现金缴款单、安徽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查获现场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毒品交易的过程中,王娜在熊其军和宋东杰之间分头进行联络,帮助商谈确定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和其他交易信息,商谈好后,宋东杰将毒资交付于王娜,熊其军将毒品带至王娜家中,王娜再与宋东杰联系,并在其家楼下将毒品交付给宋东杰。由此可见,王娜对熊其军贩卖毒品起帮助作用,与熊其军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原审法院量刑时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熊其军、王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王娜、宋东杰具有的立功、坦白情节和熊其军、宋东杰具有的累犯等情节,在确定刑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原判量刑适当。综上,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王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其军、王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31克,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宋东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3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青审判员 任秀莲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帅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