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喜红与崔大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喜红,崔大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901号原告:冯喜红,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崔大龙,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喜红诉被告崔大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喜红撤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冯喜红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