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喜红与崔大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喜红,崔大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901号原告:冯喜红,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崔大龙,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喜红诉被告崔大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喜红撤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冯喜红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