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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李银锁、陈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李银锁,陈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原平市前进西街人民银行一楼。法定代表人:尚兰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住原平市大牛店镇大牛店村。法定代表人:李银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银锁,男性,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原平市永康南路八一小区。被执行人陈润平,女性,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原平市永康南路八一小区。本院在执行原平市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李银锁、陈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李银锁、陈润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