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国根纺织有限公司与周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国根纺织有限公司,周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26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国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法定代表人:傅国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赋,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国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赋有坐落于湖塘镇新城南都161幢乙单元202室房屋一套,已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多案查封,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湖塘镇新城南都161幢乙单元202室房屋已被武进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多案查封,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