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光荣与付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二团、付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荣,付岩,付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二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初263号原告:刘光荣,男,1967年出生,住石河子市。被告:付岩,男,1969年出生,住石河子市。被告:付斌,男,1965年出生,住第八师一四二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少波,男,1958年出生,住石河子市。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二团,住所地:石河子市新安集镇。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江,新疆下野地垦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光荣与被告付岩、被告付斌、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二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光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荣负担。审判长 张伟伟审判员 赵 彬审判员 师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宋宁宁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