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日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文声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日仙,叶文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特41号申请人:陈日仙,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叶文声,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陈日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文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陈日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陈日仙申请撤回要求宣告叶文声失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日仙撤回宣告叶文声失踪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