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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1及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8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婉松,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单位:长春市二道区。第三人:杨某2(系被告亲弟弟),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1并由第三人杨某2参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杨某1、第三人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1、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车牌号为吉x,车辆识别代码为x,现更名给第三人车牌号为吉x;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转移财产无效。”申请撤回追加杨某2为本案第三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的申请即撤回诉讼请求“1、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吉x,车辆识别代码为x,现更名给第三人车牌号为吉x;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转移财产无效。”撤回追加杨某2为本案第三人。审 判 员  苏勇豪人民陪审员  庞 雪人民陪审员  符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