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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021号原告:魏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魁,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魏某负担。审 判 长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谢友忠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