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021号原告:魏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魁,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魏某负担。审 判 长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谢友忠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