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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冯慧涛与刘新中、温桂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慧涛,刘新中,温桂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780号原告:冯慧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新中,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桂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冯慧涛诉被告刘新中、温桂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慧涛及被告刘新中和温桂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慧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1093元,鉴定费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呼和浩特市××区,被告居住在楼上502室。2017年2月20日,因小区停水,被告忘记关闭水龙头开关,导致被告家跑水,水渗漏到原告家,造成天花板腻子脱落,窗户玻璃积水并开裂,窗框变形,地脚线变形开裂,厨房电灯损坏,客厅挂钟摔坏,卧室木地板变形,地毯及床上用品发霉等多处财产损失。事情发生后,被告刘新中对天花板及电脑进行维修,对原告的其它家庭财产损失未进行维修,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尽快维修,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理由推诿应负的责任,多次协商不予处理,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正常居住,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生活不便。被告因管理不善,造成家中跑水,导致原告财产多处受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事发后被告态度蛮横,拒不进行赔偿。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被告刘新中答辩认为原本打算给他修理,他妹妹来我家和我媳妇吵架了,我同学聚会在外面了,媳妇和我说吵架了,说的说的电话压了,我媳妇就进卧室了,他妹妹就踢进卧室了摔了我媳妇的手机,把我孩子吓坏了。被告温桂清答辩认为没有其他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冯慧涛提供的证据价格评估报告、照片,证明家中被水淹的情况,被告刘新中质证认为评估中没有鉴定出受损的原因,我楼上没被水淹也玻璃里有空气;照片是没修前的照片,现在修理了,对于玻璃,我们楼上的也有空气是密封的原因,被告温桂清质证认为对于鉴定是否正确不清楚,本人不清楚照片是否属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冯慧涛房屋被淹的原因?原告冯慧涛的损失数额及谁来承担?原告冯慧涛的房屋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被告刘新中租住被告温桂清的房屋住在502室,被告刘新中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家中水龙头未关,由于被告刘新中租住被告温桂清的房屋,在其使用期间对该房的使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保证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被告刘新中在自己使用该房屋期间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房屋漏水导致原告冯慧涛家中被水淹,因此被告刘新中应对原告冯慧涛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温桂清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冯慧涛的损失数额的确定,由于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相应的鉴定,数额为1093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支持,对于原告冯慧涛诉请的鉴定费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刘新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冯慧涛损失1093元;二、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刘新中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新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秉尧{文书日期}书记员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