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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978杨文光与姚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光,姚定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978号原告:杨文光,男,5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定柱,男,3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杨文光与被告姚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文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文光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