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978杨文光与姚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光,姚定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978号原告:杨文光,男,5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定柱,男,3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杨文光与被告姚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文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文光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