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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宇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3民初90号原告王宇,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贵,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1450-9。法定代表人甲石江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宇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9.00元,由原告王宇承担。审 判 长  王思俊审 判 员  王建蓉人民陪审员  朱月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