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宇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3民初90号原告王宇,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贵,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1450-9。法定代表人甲石江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宇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9.00元,由原告王宇承担。审 判 长 王思俊审 判 员 王建蓉人民陪审员 朱月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