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杨士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杨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健康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士云,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士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14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