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庄鑫中与被告张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鑫中,张明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347号原告:庄鑫中,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张明兴,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庄鑫中与被告张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庄鑫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鑫中以已与张明兴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鑫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鑫中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超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