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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庄鑫中与被告张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鑫中,张明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347号原告:庄鑫中,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张明兴,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庄鑫中与被告张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庄鑫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鑫中以已与张明兴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鑫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鑫中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超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