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素娥、蒋大朋与蒋文兵、蒋小兵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娥,蒋大朋,蒋文兵,蒋小兵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814号原告:石素娥,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原告:蒋大朋,男,194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兰珍,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兵,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蒋小兵,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素娥、蒋大朋与被告蒋文兵、蒋小兵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娥、蒋大朋撤回对被告蒋文兵、蒋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立新代理审判员  吴 磊代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