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素娥、蒋大朋与蒋文兵、蒋小兵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娥,蒋大朋,蒋文兵,蒋小兵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814号原告:石素娥,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原告:蒋大朋,男,194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兰珍,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兵,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蒋小兵,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素娥、蒋大朋与被告蒋文兵、蒋小兵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娥、蒋大朋撤回对被告蒋文兵、蒋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立新代理审判员 吴 磊代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