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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程晋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程晋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1045060。法定代表人:吴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晋玲,女,1977年3月4日,汉族,丰远水泥厂会计,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晋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程晋玲在本案二审期间,陈述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请的设备等材料与其无关,程晋玲没有控制该设备等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公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淮南越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