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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春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761号被执行人徐春冬,男,1982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徐春冬罚金纠纷即(2016)苏1311执4761号案中,依法查询了徐春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登记在徐春冬名下的车辆,并依法于2017年1月20日办理了查封登记,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对徐春冬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作出(2016)苏1311执4761号执行决定书,将徐春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