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传胜、葛传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传胜,葛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葛传胜,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怀远县荆山镇文化站主任,住怀远县。被执行人葛传侠,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常坟镇三拐小学退休教师,原住怀远县,现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葛传胜与葛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