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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海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海龙,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连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肖剑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龙及其辩护人肖剑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及5月6日,被告人唐海龙在本区大石街105国道826号广东诚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抵押汽车的方式向被害人戚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将粤P×××××号本田雅阁小轿车及粤A×××××号奔驰牌小轿车交付被害人戚某保管。其后,被告人唐海龙谎称为汽车出保险,从被害人处骗走上述两辆抵押的车辆,并将该两台车辆的债权转让他人,并拒绝偿还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的借款。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海龙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海龙三年以上四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海龙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充分的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4、被告人是家庭经济支柱,还有两个年有的小孩需要携带抚养,母亲也身患疾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及5月6日,被告人唐海龙在本区大石街105国道826号广东诚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抵押汽车的方式向被害人戚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将粤P×××××号本田雅阁小轿车及粤A×××××号奔驰牌小轿车交付被害人戚某保管。其后,被告人唐海龙谎称为汽车出保险,从被害人处骗走上述两辆抵押的车辆,并将该两台车辆的债权转让他人,并拒绝偿还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的借款。案发后,被告人唐海龙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戚某人民币2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唐海龙的家属赔偿了粤A×××××号奔驰牌小轿车车主李某1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海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海龙的供述,被害人戚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孔某、李某1、李某2、周某、于某、唐某、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流水,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龙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海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海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海龙家属已对被害人戚某及粤A×××××号奔驰牌小轿车车主李某1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唐海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