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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剑波周普连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剑波,周普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异53号执行异议人:杨剑波,男,1988年6月26月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周普连,��,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剑波,男,1988年6月26月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周普连与杨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剑波于2017年6月1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本院(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对杨剑波财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异议人杨剑波称,贵院在执行周普连与杨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的执行依据(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剑波,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3019880626XXXX,而执行异议人杨剑波的公民身份号码为50038219880626XXXX与民事判决书相混淆,并且民事判决书载明的杨剑波出生地和居住地都有较大差异,因此贵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对执行异议人杨剑波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异议人有权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解除对执行异议人杨剑波的财产查封。执行异议人杨剑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剑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经审查查明,本院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普连与被告杨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杨剑波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因被告杨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杨剑波归还原告周普连借款20万元,判决书载明杨剑波的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3019880626XXXX,其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杨剑波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周普连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向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3019880626XXXX的无公民信息,本案被执行人杨剑波的公民身份号码实际为50038219880626XXXX。现执行异议人杨剑波认为本院(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告杨剑波的公民身份号码与执行异议人杨剑波的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不应执行公民身份号码为50038219880626XXXX的杨剑波,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本院(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解除对杨剑波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调查了周普连借款给杨剑波的转账银行卡6228XXXXXX32776的信息,该银行卡的开户名为杨剑波,公民身份号码为50038219880626XXXX,该银行卡现已销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被执行人杨剑波在诉讼中本院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被执行人杨剑波未提出异议,且申请执行人诉讼中提供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据,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借款给被执行人杨剑波的事实成立,转账的银行卡6228XXXXXX32776开户名为杨剑波,开户名的公民身份号码为50038219880626XXXX。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有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80626XXXX的信息,本院(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告杨剑波公民身份号码有误,被执行人杨剑波的公民身份号码���际为50038219880626XXXX。现被执行人杨剑波认为其不是本院(2016)渝011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异议人杨剑波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正直审判员  宋福良审判员  姚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