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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肖某某,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黑0204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辖区房产、银行、车辆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督1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