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998路洪保与蒋永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洪保,蒋永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998号原告:路洪保,男,194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永元,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洪保与被告蒋永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路洪保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