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言安与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言安,赖进军,蒯海峰,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君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2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言安,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全,女,195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进军,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蒯海峰,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宝赠,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上海君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宋金仁,总经理。上诉人宋言安因与被上诉人赖进军、蒯海峰、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宋言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宋言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言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50元,由上诉人宋言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