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骆毅、洋仁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毅,洋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骆毅,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洋仁雷,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执行骆毅申请执行洋仁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骆毅申请执行标的33522.63元,被执行人洋仁雷已支付执行款30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骆毅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