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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424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424号之一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元。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164元,减半收取43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黎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