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424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424号之一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元。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164元,减半收取43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黎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