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利伦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伦,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1行初45号原告:唐利伦,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超议,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1278-1。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局局长。分管负责人:颜台中,该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杜力欲,男,该局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练,男,该局铁山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利伦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利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利伦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郎 平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龙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