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奋与郑勇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奋,郑勇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国贸大酒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542号原告:郑奋,男,1967年6月2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勇喜,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被告:新侨实业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58号福州豪庭7层505室。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贸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玉女峰路**号。原告郑奋诉被告郑勇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贸大酒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