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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先花与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先花,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曹先花,女,汉族,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和兴镇双江村。机构代码:71183734-1。法定代理人;易孝董事长曹先花申请执行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3888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劳人仲案字(2016)1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