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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华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4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华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浠水县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副股长,现住浠水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10日经浠水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华进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安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华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华进利用浠水县征地拆迁登记审核工作之便,伙同浠水县散花镇干部李某智、骆某(均另案处理)伪造拆迁手续套取193957元国家拆迁补偿金,予以私分,其中邓华进个人分得40000元。被告人邓华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华进利用浠水县征地拆迁登记审核工作之便,伙同浠水县散花镇干部李某智、骆某(均另案处理)伪造拆迁手续套取193957元国家拆迁补偿金,予以私分,其中邓华进个人分得40000元。现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被告人邓华进伙同李某智、骆某以拆迁户涂某2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金,由邓华进负责造拆迁底表,骆某和李某智再去伪造拆迁合同,然后把相关资料给邓华进审批,李某智协调拨款,后套取27600元国家拆迁补偿金。被告人邓华进从中未分得赃款。2、2015年7月,被告人邓华进伙同骆淏源、李升智以干浩、干建设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金,由邓华进负责造底表,骆淏源造计算表,然后李升智协调拨付,于同年7月17日套取60902元国家拆迁补偿金后,被告人邓华进从中分得20000元。3、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邓华进伙同骆淏源、李升智以张梦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资金,由邓华进负责造底表,骆淏源造计算表,李升智协调拨付,于2016年1月13日套取23088元国家拆迁补偿金后,被告人邓华进从中分得10000元。4、2016年1月份左右,骆淏源和李升智找被告人邓华进,让邓华进在涂远祥的增补单上签字,以涂远祥的名义套取一些拆迁补偿资金,邓华进没有反对。骆淏源造计算表,底表由邓华进负责,李升智负责协调付款,于同年1月13日套取19670元国家拆迁补偿金后,被告人邓华进未分得赃款。5、2015年8月左右,骆淏源、李升智去找被告人邓华进想以拆迀户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资金处理工作小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李升智用方同付的身份证办了一个信用社账户,骆淏源造计算表,邓华进造底表,李升智协调拨款,于同年9月15日三人套取62697元国家拆迁补偿金后,被告人邓华进从中分得10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邓华进向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还40000元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华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1,银行账证资料、证明手续、聘用合同书、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浠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浠水县人民政府批复、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涂某1、方某、张某1、干某1、涂某2、邓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华进及同案犯李某智、骆某、汪光明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29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华进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邓华进在本案中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华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熊 哲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人民陪审员 : 周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惠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