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朝阳村一组与刘文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朝阳村一组,刘文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531号原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朝阳村一组。代表人李颜虹,男,197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朝阳村一组组长。被告刘文霞,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军,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朝阳村一组(以下简称朝阳村一组)诉被告刘文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文霞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内04民终32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朝阳村一组的代表人李颜虹、被告刘文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荒山拍卖合同》,承包期为20年,约定至2014年12月30日到期。到期后村委会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予以拒绝。被告在承包的荒山土地内没有经过村委会及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建房及厂棚是违约行为。合同约定承包费为300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款是在1995年3月7日,但从2004年到2014年10年间被告没有交纳承包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从2004年开始被告对所承包的3000亩荒山已经丧失了承包权,原告有权收回。被告声称在其他地块种植了松树及杏树,却未在合同约定的地方种植,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杏树是山上自然生长的,并非被告所种植。关于荒山补贴,已经分给朝阳村一组的村民,合同中没有约定国家补贴由被告享有。由于被告的违约,给原告的荒山土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荒山土地3000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占有12年荒山的承包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一、原告应当承担答辩人承包荒山面积减少的损失。1995年3月7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荒山拍卖合同》,承包期为20年,面积为3000亩,荒山四至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年因与邻近的红山村发生边界纠纷,在未征得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私自从答辩人承包的荒山中割让给红山村1000余亩,事后用减少答辩人承包费的办法来平息事态,对答辩人在争议地块种植的杏树和可得利益未给予任何补偿。二、原告应返还答辩人禁牧补贴款182250元。双方在合同明确约定,答辩人可以在承包的荒山内放牧,但从2002年开始当地落实国家禁牧政策,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参与禁牧的农民按照草场面积给于粮食(2003-2007年,11斤/年/亩,0.45元/斤,折合人民币74250元)和货币补偿(2012-2016年,7.2元/年/亩,合计108000元)。答辩人执行了禁牧政策却没有得到禁牧补贴款。三、答辩人在承包期内建设的财产性成果应得到补偿。答辩人一家在承包荒山上奋斗20年,经历边界纠纷、诉讼之争,房屋被烧毁。答辩人在荒山上种植松树6000余株、杏树500余亩、榆树50余亩、围封5000余延长米。建设房舍21间,合同已到期,原告主张权益,亦应依法对答辩人的上述财产予以合理补偿。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7日,原告朝阳村一组与被告刘文霞签订一份《荒山拍卖合同》,将一处荒山承包给被告。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拍卖标的及期限:一、原告将烂石碴沟荒山3000亩的治理、使用收益权有条件卖给被告,具体地理位置是:西尖山子往东止水泉子,南下边以沟为界,北烂石碴山脊往下,西与水泉子沟东梁脊到西尖山往下到沟东从石碴山脊从东乱石碴西梁脊按分水岭往下到东水泉子,以沟为界。二、在3000亩范围内的蔡树、杨树、桦树不在拍卖之内,仍归集体所有,山杏树连同草场在拍卖期限由被告管理收益。三、拍卖期限为二十年,即从1995年3月7日到2014年12月30日。第二条价款及给付方法:一、合同标的为一次性价款人民币30000元。二、1995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交付50%价款,即15000元,其余50%到2004年交清,如到期不交,原告收回拍卖权,另做处理。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在合同期内草场和山杏的收益权全归被告。被告自己的牲畜夏季可在所买荒山之内放牧,但不得超范围。2、被告必须有看护管理措施,或专人常年看管或建造围封设施,义务维护集体所有的自然林。3、荒山原有的一些撂荒地,被告可选择适当地块120亩种植人工林,树种自选,林间空地可种经济作物,植物必须符合朝政发(94)19号文件要求,不得发生水土流失。4、在购买期间,如林地的所有权和拍卖权发生争议由原告负责处理,并负一切经济责任。管理权收益权由被告自己负责。被告有继承权,与本村村民同等权。第四条风险条款:合同期内一切经营亏损原告概不负责。第五条违约条款:1、合同依法成立,除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变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期限和价款条款,一方违约负一切责任。2、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任何条款都视为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损失被告自负。第六条其他条款:1、合同一式三份,经公证处方生效。在履行期内,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本有同等效力。3、因合同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4、合同代书费、公证费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当年的6月22日经巴林右旗公证处对该合同予以公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给原告承包费10000元,尾欠5000元打了一枚欠据。1995年被告承包的荒山与邻近红山村发生边界争议,后经协调朝阳村从该地块割让给红山村近五百亩土地,作为补偿原告免去了被告5000元的尾欠款。后十年的承包费15000元被告至今未交付。合同期限于2014年12月30日已到期,但被告以原告应给付其禁牧补贴款182250元及赔偿其在荒山上种植松树6000余株、杏树500余亩、榆树50余亩、围封5000余延长米、建设房舍21间的投入损失,拒绝将荒山返还给原告。另查明,因被告刘文霞不能交纳评估费用致使本院终止司法委托,造成对被告刘文霞承包荒山上所种植的树木和所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的价格未能予以评估作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荒山拍卖合同》、公证书、补充协议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荒山拍卖合同》履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在原、被告未重新形成新的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涉案荒山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荒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荒山拍卖合同》中约定,被告有对荒山的治理、使用收益权以及对涉案荒山的山杏树连同草场在拍卖期限内的管理收益权,但因被告未交纳评估费用造成不能对其承包的荒山上所种植的树木和所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的价格进行评估作价,所以对被告主张由原告给付其在荒山上所种植的树木、围封设施、建设房舍等投入损失,本案中不予处理。因《荒山拍卖合同》中对涉案荒山的禁牧补贴款的归属事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且禁牧补贴款是国家对禁牧草场的农牧民的补贴,这种国家补贴政策是否含及涉案荒山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决,不是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何况被告并未提起反诉,故对被告主张由原告给付其182250元的禁牧补贴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涉案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霞在本判决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给原告朝阳村一组的荒山(四至为:西尖山子往东止水泉子,南下边以沟为界;北烂石碴山脊往下,西与水泉子沟东梁脊到西尖山往下到沟;东从石碴山脊从东乱石碴西梁脊按分水岭往下到东水泉子以沟为界。不包括划给红山村的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文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玉 惠审 判 员 迎 春人民陪审员 布仁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友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