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1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53号原告:赵某1,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峰,吉林省九台市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2,男,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某,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和,吉林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1与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赵某2为法定继承人,且经本院立案后询问,其表示不放弃对赵国明遗产的继承,故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追加赵某2为本案原告。2017年6月14日,赵某2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放弃对赵国明遗产的继承,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2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钥代理审判员 王 昱人民陪审员 孙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