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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佳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佳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游,系该行庾岭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阮佳枝,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庾岭镇石门塬村,农民。丹凤农商银行与被告阮佳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限被告阮佳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凤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万元,从2011年3月28日到2012年4月27日执行月息千分之九点三;从2012年4月28日到2013年3月26日执行月息千分之十点八三;从2013年3月27日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执行罚息利率按照月息千分之十六点二四五计算)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阮佳枝负担。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阮佳枝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丹凤农商银行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阮佳枝已自觉履行了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义务,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50元,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阮佳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学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