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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索某至本市鼓楼区某某小区12号楼楼下,采取钥匙投开车锁方式,盗窃朱某停放在此处一辆综合执法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120元。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汪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曾受刑事处罚法律文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应认定为累犯,对该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