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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秉锋与惠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秉锋,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邵秉锋,男,汉族,甘肃省宁县科技局干部。被执行人:惠平,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良平镇。邵秉锋与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7年2月13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11.5504万元。在执行中查明:惠平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伟锋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