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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音皇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音皇娱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音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富华东路229号、231号一层、227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肖红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潜龙,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78号人寿大厦1、26、27、28、29楼。法定代表人:陈吉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音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皇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音皇娱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欧阳宁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艺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