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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荣付与冯志玉、冯慧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荣付,冯志玉,冯慧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04号原告:段荣付,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延西街。被告:冯志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延西街。被告:冯慧怡。段荣付与冯志玉、冯慧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段荣付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荣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段荣付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