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荣付与冯志玉、冯慧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荣付,冯志玉,冯慧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04号原告:段荣付,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延西街。被告:冯志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延西街。被告:冯慧怡。段荣付与冯志玉、冯慧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段荣付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荣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段荣付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