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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万余与邱运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余,邱运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633号原告:朱万余,男,汉族,1949年10月2日生,住赣州市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权(朱万余儿子),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赣州市大余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运仙,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朱万余与被告邱运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5)章民四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朱万余不服该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赣07民终3062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朱万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万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朱万余负担。审 判 长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