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镇汉与李高峰、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镇汉,李高锋,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镇汉,男,生于1959年8月19日,大学文化,户籍地镇巴县,现住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锋,男,生于1962年4月2日,初中文化,住镇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生于1972年5月15日,中专文化,住镇巴县。系被上诉人李高锋胞妹。上诉人张镇汉与被上诉人李高峰、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镇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译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