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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世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明,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东大道。法定代表人:丁年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明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2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款物。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一时无法变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2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