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丽军与被告王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军,王英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922号原告:白丽军,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王英伟,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白丽军与被告王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双滦区双塔山御祥园小区二组团9-2-104室(价值39万元)的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现原告的起诉中,不能提供被告王英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英伟的送达地址,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00元,退回原告白丽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