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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土家族,生于2000年7月31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经营场所:恩施市大桥路**号,注册号:422801600176403.经营者:龚敏,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申请执行人邹小燕等四十二人与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01民初4837-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支付上述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60062元。2017年2月27日给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经营者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2月28日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经营者龚敏履行了300000元。执行中,龚敏提出还欠另外6人劳动报酬,6人已向本院起诉;6人为王鑫工资19080元、杨顺凤工资12833元、向光俊工资7090元、黄荣工资13566元、秦齐军工资19733元、龚家美工资6914元;共计79216元。现还欠工资139278元。诉讼费4203.4元、执行费5300元由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承担。2017年6月9日以上申请执行人之代表人同意恩施市大桥路湘味人家土菜馆原经营者龚敏用与其丈夫李春共同购买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1幢2-2302号,房屋预告登记号为:恩市房预字第201403181号,建筑面积201.39平方米)房屋处理后偿还下欠的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2801执4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皮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