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杨建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建,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116号原告张杨建,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高飞,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建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杨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杨建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