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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元谷与田桂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元谷,田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元谷,男,生于1957年2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桂云,女,生于1927年6月20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春,男,生于1962年4月1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田桂云之子。再审申请人田元谷因与被申请人田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元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我不记得曾向被申请人田桂云借过钱,要求对借条上签名进行鉴定,再说田桂云也未举示银行转账凭证印证,这笔借款发生了这么多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田桂云提交意见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我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元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的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田元谷在接受本院询问时,承认向被申请人借钱的事实并明确表示放弃对借条的鉴定。再审申请人田元谷出具给田桂云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如果无证据证明田桂云向田元谷主张过权利,适用20年时效期间,从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起诉,该案没超过诉讼时效。故再审申请人田元谷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元谷的再审请求。审判长 :吴遵友审判员 :王正富审判员 :杨平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 邓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