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何爱娣,冯尖钢,谢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鲁易大厦1幢0101-0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被执行人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尖钢。被执行人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马山镇王家埭。法定代表人谢牧民。被执行人绍兴县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许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史月康。被执行人何爱娣,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尖钢,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谢牧民,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与被告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何爱娣、冯尖钢、谢牧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二、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在300万元最高融资内对被告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名下的权证号为绍县工商动抵登字第20130520号登记下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绍兴县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何爱娣、冯尖钢、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谢牧民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名下绍市监管动抵登字第2014-172号登记书下抵押物,根据实际情况,暂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绍兴伊达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浙D×××××车辆、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浙D×××××车辆均已另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牧民名下位于袍江工业区越王路与马山路东北角厂房、被执行人冯尖钢名下位于绍兴市环城北路15号27#、15号28#、1号10#、1号11#房产、被执行人何爱娣名下位于绍兴市明珠苑15幢202室、袍江鸿通金都公寓5幢35号、4幢65号、4幢62号、3幢58号、3幢57号、19幢119号、3幢营业房61号,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抵押并另案多轮查封,故均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4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