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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与尹应明、董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尹应明,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尹应明。被执行人:董燕。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尹应明、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6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2360元。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限期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1、2016年12月26日开始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2、因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尹应明、董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李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裕   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尚   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