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民法院与鲜海、曾科、朱洪彬罚金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海,曾科,朱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422号被执行人鲜海,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太平场镇。被执行人曾科,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9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被执行人朱洪彬,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8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申请人西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鲜海、曾科、朱洪彬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鲜海、曾科、朱洪彬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鲜海、曾科、朱洪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 微信公众号“”